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1912,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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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翔
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裕翔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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