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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413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瑞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林瑞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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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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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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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部分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罰金新臺幣4萬元 │罰金新臺幣8萬元 │
│ │,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
│ │新臺幣1仟元折算1│新臺幣1仟元折算1│新臺幣1仟元折算1│
│ │日 │日 │日 │
│ │ ├────────┴────────┤
│ │ │編號2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萬元,如│
│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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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7日至103│104年初某日至104│104年9月底、10月│
│ │年4月4日 │年11月24日 │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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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5279號 │字第28177號、第 │字第28177號、第 │
│ │ │28981號、104年度│28981號、104年度│
│ │ │毒偵字第3732號、│毒偵字第3732號、│
│ │ │105年度偵字第 │105年度偵字第 │
│ │ │2366號 │2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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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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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218│105年度訴字第218│
│事實審│ │170號、第218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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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0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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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5年度臺上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218│105年度訴字第218│
│確 定│ │236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月21日 │106年2月18日 │106年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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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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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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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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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部分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萬元 │ │ │
│ │,如易服勞役,以│ │ │
│ │新臺幣1仟元折算1│ │ │
│ │日 │ │ │
│ ├────────┤ │ │
│ │編號2至4應執行罰│ │ │
│ │金新臺幣12萬元,│ │ │
│ │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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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9月間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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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
│ │字第28177號、第 │ │ │
│ │28981號、104年度│ │ │
│ │毒偵字第3732號、│ │ │
│ │105年度偵字第 │ │ │
│ │236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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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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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18│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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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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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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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18│ │ │
│確 定│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2月1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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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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