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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郁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106年度執字第6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郁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郁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吳郁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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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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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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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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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0日 │ 10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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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速偵字第416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352號 │
│ │(聲請書漏載105年度偵字│ │
│ │第33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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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21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1月28日 │ 10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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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21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12月19日 │ 10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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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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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5年度執字第3489號 │ 106年度執字第61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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