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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24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杉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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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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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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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 │
│ │ │另併科新臺幣3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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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25日 │103年5月26日到5月 │103年5月 │
│ │ │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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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546號 │字第19546號 │連偵字第2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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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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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555 │103年度訴字第1555 │104年度易字第504號│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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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5月28日 │104年5月28日 │105年10月27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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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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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555 │103年度訴字第1555 │104年度易字第504號│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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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1日 │105年11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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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否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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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938、1939號定│ │字第4247號發監執行│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現以105年度執更 │ │ │
│ │字第1527號發監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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