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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妤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106 年度執字第6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妤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妤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賴妤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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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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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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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共│有期徒刑6 月 │
│ │ │2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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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4 日 │105 年2 月9 日、│105 年5 月17日 │
│ │ │105 年2 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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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1459號 │字第2937、3541號│偵字第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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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642 號 │1122號 │1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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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30日 │105 年10月31日 │106 年2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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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642 號 │1122號 │1529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2月30日 │106 年1 月17日 │106 年3 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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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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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署106 年│1.定其應執行刑有│1.編號3 至4 ,經│
│ │度執字第1689號 │期徒刑4 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彰化地檢署106 │8 月 │
│ │ │年度執字第2116號│2.臺中地檢署106 │
│ │ │ │年度執字第6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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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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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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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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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5 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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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 │ │
│ │偵字第202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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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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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 │ │
│事實審│ │15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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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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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 │ │
│ │ │1529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3 月8 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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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
│、社會勞動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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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3 至4 ,經│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8 月 │ │ │
│ │2.臺中地檢署106 │ │ │
│ │年度執字第688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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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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