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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健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39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健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健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民國106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二)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拘束。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8月,且不得輕於各罪宣告最長期即編號9之有期徒刑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9至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加計前次編號1至8所示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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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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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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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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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20日 │105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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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200號 │毒偵字第2200號 │毒偵字第4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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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沙簡字第 │
│事實審│ │1404號 │1404號 │56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 │105年10月26日 │10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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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沙簡字第 │
│ │ │1404號 │1404號 │568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9日 │105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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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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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3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393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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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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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寄藏贓物 │寄藏贓物 │寄藏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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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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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3日前某│104年11月3日前某│104年10月23日至 │
│ │日 │日 │104年11月3日間某│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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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306號 │偵字第6306號 │偵字第6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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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1650號 │1650號 │1650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 │105年11月18日 │10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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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1650號 │1650號 │1650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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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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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99號 │
│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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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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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加重竊盜(聲請書│寄藏贓物(聲請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誤載為贓物) │誤載為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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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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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2日 │104年11月3日前某│105年10月5日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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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306號 │偵字第6306號 │字第4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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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1650號 │1650號 │188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 │105年11月18日 │10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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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1650號 │1650號 │1888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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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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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9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5757號 │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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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5日 │105年5月22日 │1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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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334號 │毒偵字第262號 │撤緩毒偵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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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366│
│事實審│ │1888號 │426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 │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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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366│
│ │ │1888號 │426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30日 │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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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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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5758號 │執字第5791號 │執字第63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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