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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106年度執字第6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木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蔡永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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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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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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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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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27日 │10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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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4266號 │偵字第50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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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 │106年度沙簡字第 │
│實 │ │606號 │186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 │10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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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 │106年度沙簡字第 │
│ │ │606號 │186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3月9日 │10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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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是 │是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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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5845號 │字第69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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