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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生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生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生財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生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各罪,前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19 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以106 年度簡字第149 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裁判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陳生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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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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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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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共4 罪│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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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5年8月5日 │①105年10月21日 │
│ │②105年8月19日 │②105年11月4日 │
│ │③105年9月1日 │ │
│ │④105年9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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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667、4738、4746│字第4213號 │
│ │、47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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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19 │106 年度簡字第149號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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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 月9日 │106 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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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19 │106 年度簡字第149號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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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 年3 月13日 │106 年4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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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 │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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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備 註│第5215號(於同一判決│第7089號(於同一判決│
│ │中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中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 │6月)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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