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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武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武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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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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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有期徒刑│101 年9 月│士林地院│105.08.31 │ 同左 │105.09.26 │
│ │一級│1 年2 月│6 日凌晨1 │105 年度│ │ │ │
│ │毒品│ │時25分回溯│審訴緝字│ │ │ │
│ │ │ │96小時內之│第8 號 │ │ │ │
│ │ │ │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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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有期徒刑│105.07.10 │臺中地院│106.04.11 │ 同左 │106.04.19 │
│ │一級│7 月 │ │106 年度│ │ │ │
│ │毒品│ │ │訴字第29│ │ │ │
│ │ │ │ │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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