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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雅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雅婷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白雅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白雅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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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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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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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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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4日為警採尿│105年6月22日 │
│ │ │前1、2天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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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81│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81│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25│
│ │號 │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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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10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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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 │
│ ├────┼──────────┼──────────┼──────────┤
│ │判 決│105年8月5日 │105年8月5日 │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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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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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5年度執字第4639 │署105年度執字第4640 │署106年度執字第6501 │
│ │號 │號 │號(編號3、4部分前經│
│ │ │ │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
│ │ │ │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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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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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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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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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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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25│
│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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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3月1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 │
│ ├────┼──────────┤
│ │判 決│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6年度執字第6501 │
│ │號(編號3、4部分前經│
│ │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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