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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豫蕾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豫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豫蕾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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