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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芸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張嘉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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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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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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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31日回溯96小時 │104年12月4日回溯9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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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198號 │16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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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 106年度簡字第132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30日 │ 10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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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 106年度簡字第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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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6年1月6日 │ 106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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