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224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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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建邦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5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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