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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26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3 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3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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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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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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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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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9日為警 │104年8月24日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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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855號 │毒偵字第855號 │偵字第254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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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
│事實├────┼────────┼────────┼────────┤
│審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38│104年度訴字第338│105 年度交訴緝字│
│ │ │號 │號 │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10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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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38│104年度訴字第338│106 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號 │1384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2月16日 │105年2月16日 │106年4月1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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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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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南投地檢105 年度│南投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636號 │執字第637號 │執字第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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