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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曾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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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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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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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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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3日 │105年10月13日 │105年8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2222號 │偵字第2222號 │偵字第32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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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實│ │1089號 │1089 號 │33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17日 │106年2月17日 │10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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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335│
│決│ │1089號 │1089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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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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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2056號(編號│字第2056號(編號│字第7541號(編號│
│ │1 、2 應執行有期│1 、2 應執行有期│3 、4 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6月) │徒刑1年6月) │徒刑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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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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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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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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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日 │104年11月2日 │1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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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6 年度撤│檢察署106 年度撤│
│ │偵字第3274號 │緩毒偵字第25號 │緩毒偵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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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35│106 年度訴字第54│106 年度訴字第54│
│實│ │號 │8號 │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3月30日 │106年3月24日 │106年3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3│106 年度訴字第54│106 年度訴字第54│
│決│ │5號 │8號 │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30日 │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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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7541號(編號│字第7206號(編號│字第7206號(編號│
│ │3 、4 應執行有期│5 、6 應執行有期│5 、6 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7 月) │徒刑1 年6月) │徒刑1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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