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自,28,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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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28號
自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自訴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劉進文




徐志澔



溫淑緣



溫炳敏


羅君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第33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到庭,惟其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再次通知應於108年3月13日到庭,並公函告知自訴人關於前次期日自訴代理人不到庭一事,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上開期日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告知函稿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至於自訴人雖具狀聲明撤回本件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為憑,惟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所涉犯之罪名係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非告訴乃論,自不生撤回自訴之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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