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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2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晉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追加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8 年1 月10日對被告就他案詐欺案件另行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014號、第12002 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452 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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