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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秀
選任辯護人 李淑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324號、第15325號、第16558號、第18725號、第22490號、第22491號、第22492號、第2249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賴佳秀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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