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毅彬自民國102年10月下旬起,透過
- (一)澳洲籍買家RobertJenkins於104年12月底向蔡
- (二)澳洲籍買家JesseVanSeventer於105年7月1
- (三)德國籍買家AdnanAlameddine於不詳時日下訂相思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毅彬(下稱被告)涉有上揭犯嫌,無非係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上揭客觀行為,惟堅決否認有販賣第二
- 五、經查:
- (一)本件查獲之緣由係因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一隊於105
- (二)被告於不詳時日寄送予德國籍買家AdnanAlameddin
- (三)被告於106年1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持本院
- (四)由以上扣案之包裹內容物及執行搜索所得之粉末之鑑驗結
- (五)再者,觀諸刑事警察局勘驗被告手機之職務報告,被告與
- 六、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毅彬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62、9037、9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毅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毅彬自民國102年10月下旬起,透過國外友人及瀏覽各國網站,獲悉臺灣原生相思樹樹皮含有二甲基色胺(Dimethyltryptamine、DMT,下稱DMT)成分,為歐美、澳洲等國家盛行施用之新興迷幻毒品,二甲基色胺亦為我國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及販賣。
蔡毅彬竟基於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相思樹皮粉末以牟利之不法犯意,於103年間起多次至臺中、苗栗等偏遠郊區,撿拾臺灣原生相思樹樹皮,或以鋸子及刨刀等工具刮取相思樹樹皮,再將樹皮帶回其臺中市○○區○○路00號之2住處頂樓加工,處理方式為先將樹皮內層部分進行曝曬,繼以電動碎枝機、研磨機等機具將樹皮研磨成粉末狀,再測試及調整研磨後之樹皮粉末所含之DMT成分濃度,以此方式在其上開住處製造萃取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
再透過主機架設於境外之國外拍賣網站「ebay」刊登販售廣告,俟國外不特定買家透過前開網站或電子郵件向其下單,及以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paypal」付款後,蔡毅彬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相思樹皮粉末,佯裝成「丹寧粉」或「植物染料」等名義,郵寄運輸、販賣予如下列買家:
(一)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於104年12月底向蔡毅彬下訂15公斤相思樹皮粉末(計美金375元),蔡毅彬於105年1月19日自台中中正路郵局65-1009信箱寄出相思樹皮粉末,惟於105年1月25日經澳警查扣,驗出二甲基色胺成分(純度約0.75%)。
(二)澳洲籍買家Jesse Van Seventer於105年7月12日下訂20公斤相思樹皮粉末(計美金900元),蔡毅彬分兩批以呂鳳凰名義寄出相思樹皮粉末,惟於105年7月23日經澳警查扣第一批(澳警未提供毒品報告),另於105年8月3日查扣第二批,驗出二甲基色胺成分(純度約1%)。
(三)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於不詳時日下訂相思樹皮粉末251公克(計美金20元),蔡毅彬自彰化光復路郵局304信箱寄出相思樹皮粉末,惟遭德國退回,於105年12月7日經我國警方查扣,驗出二甲基色胺成分(純度約1%)。
因認被告蔡毅彬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毅彬(下稱被告)涉有上揭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澳洲駐香港警務聯絡官電子郵件通報、國際快捷郵件包裹翻拍照片7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15日刑鑑字第1058016656號鑑定書、澳洲聯邦警察毒品鑑定實驗室毒品情資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7日刑鑑字第1060007389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8張、現場蒐證照片15張、筆記翻拍照片4張、現場勘驗報告、被告寄送德國包裹照片4張、被告手機內容採證翻拍照片(與外國買家間電子郵件)、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上揭客觀行為,惟堅決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予上開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 Van 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之犯行,辯稱:伊知道相思樹皮含有DMT成分,但伊不知道DMT就是二甲基色胺;
伊原本在ebay拍賣飾品,後來上網查知夏威夷有在提供相思樹皮粉末賣給美國本島做為染料使用,伊才以網路拍賣方式販賣相思樹皮粉末予外國買家當染料使用;
也有外國買家向伊表示買伊的相思樹皮粉末是要拿去萃取DMT,但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 Van 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向伊購買時,並未說明作何用途,伊認為應該也是作為染料使用等語;
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①被告販賣予上開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Van 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 ine之相思樹皮粉末,均遭海關扣押及退回,未達販賣行為之既遂程度;
②被告主觀上因認相思樹皮粉末有多項用途,故實際上對於買家是否將自被告處購得相思樹皮粉末用為製毒用途,被告無從置喙,被告無法確定其用途真正為何、③法務部調查局認定若未將相思樹皮(葉)經溶劑萃取提煉毒品,仍應視為天然物質,而非毒品,本件被告所販賣的相思樹皮粉末,若未經提煉尚無法萃取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自不得認定被告之行為係販賣毒品等語。
五、經查:
(一)本件查獲之緣由係因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一隊於105年9月6日接獲澳洲駐香港警務聯絡官之電子郵件通報,表示澳洲邊境執法局於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3日攔查由被告自臺中市○○區○○路0000號寄出之國際快捷郵件包裹(收件人:澳洲籍Jesse Van Seventer)2件,2件包裹內容物各為10公斤重(每袋1公斤,共分裝10袋)之褐色結晶體,經澳洲聯邦警察採樣檢驗後係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見他卷第4至6頁反面之偵查報告及電子郵件)。
惟該偵查報告及電子郵件中並未提及攔查之包裹中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淨重為多少?是否20公斤重之褐色結晶體全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抑或20公斤重之褐色結晶體僅係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成分?再者,觀諸該電子郵件所附之包裹內容物之照片(見他卷第8頁反面),被告寄送之內容物係「褐色粉末」,而非「褐色結晶體」,且承辦員警亦向檢察官回報澳洲兩次之鑑定報告僅有微量毒品成份等語(見他卷第46頁),是被告所販賣予澳洲籍買家Jesse Van Seventer的物品仍屬相思樹皮之「褐色粉末」。
(二)被告於不詳時日寄送予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之包裹經德國退回,被告向郵局人員表示不願領回,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05年12月5日向本院聲請裁定(105年度聲扣字第19號)扣押後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粉末,驗前毛重262.22公克(包裝袋重10.68公克),驗前淨重251.54公克;
取1.28公克鑑定用罄,餘250.2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imethyltryptamine、DMT)成分;
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mnine、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常見毒品成分;
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51公克。」
等語(見他卷第69頁鑑定書),是被告所販賣予德國籍買家AdnanAlameddine之重約251公克相思樹皮粉末,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僅有2.51公克(即純度1%)。
(三)被告於106年1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06年度聲搜字第157號)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區公館南段105-4地號上建築物及臺灣大道7段432巷66弄77號5樓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大批機器設備及不明粉末等物品(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其中大批不明粉末部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見警聲扣卷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①編號5: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驗前毛重54.62公克(包裝重約1.81公克)驗前淨重約52.81公克;
取1.94公克鑑定用罄,餘約50.8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約0.52公克。
②編號6-1:經檢視為褐色物質及粉末;
驗前毛重515.11公克(包裝重約14.65公克),驗前淨重約500.46公克;
取3.30公克鑑定用罄,餘約497.1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W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約5.00公克。
③編號6-2、6-3及6-10:驗前總毛重777.19公克(包裝總重約24.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52.83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6-2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251.10公克,取2.73公克鑑定用罄,餘248.3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2、6-3及6-10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52公克。
④編號6-4及6-7:驗前總毛重619.45公克(包裝總重約18.1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1.33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6-4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物質及粉末;
淨重300.64公克,取3.34公克鑑定用罄,餘297.30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⑤編號6-5及6-8:驗前總毛重530.12公克(包裝總重約26.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03.38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6-5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250.23公克,取2.66公克鑑定用罄,餘247.5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y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5及6-8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3公克。
⑥編號6-6及6-9:驗前總毛重161.83公克(包裝總重約11.1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0.69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6-6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76.38公克,取2.38公克鑑定用罄,餘74.00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⑦編號6-11至6-16:驗前總毛重6156.20公克(包裝總重約138.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17.24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6-11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1003.14公克,取2.00公克鑑定用罄,餘1001.1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11至6-16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17公克。
⑧編號7-1至7-3:驗前總毛重1544.67公克(包裝總重約30.7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13.92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7-1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物質及粉末;
淨重504.90公克,取2.07公克鑑定用罄,餘502.8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7-1至7-3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13公克。
⑨編號8: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驗前毛重30.24公克(包裝重約2.23公克),驗前淨重約28.01公克;
取1.60公克鑑定用罄,餘約26.4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28公克。
⑩編號12-1至12-29:驗前總毛重165130.00公克(包裝總重約14213.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0917.00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12-9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435.00公克,取30.00公克鑑定用罄,餘405.0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竹二甲基色胺(DMT);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ittyptamine;
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2-1至12-29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09.17公克。
⑪編號13-1-1至13-1-6:驗前總毛重1579.35公克(包裝總重約63.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15.63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13-1-1鑑定;經檢食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254.53公克,取3.24公克鑑定用罄,餘251.29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份;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 N-Methyltryptamine。
⑫編號13-2-1至13-2-7:驗前總毛重572.38公克(包裝總重約45.1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27.23.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13-2-1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74.67公克,取3.09公克鑑定用罄,餘71.58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 N-Methyltryptmine。
⑬編號13-3-1至13-3-3:驗前總毛重245.83公克(包裝總重約14.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31.731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13-3-1鑑定:經檢視內為褐色粉末;
淨重77.83公克,取4.05公克鑑定用罄,餘73.7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qptamine:測得二甲基色胺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3-3-1至13-3-3均含二甲基色胺之驗前總質淨重約2.31公克。
⑭編號37:經檢視為褐色物質;
驗前毛重6018.10公克(包裝重約50.00公克),驗前淨重約5968.10公克;
取5.50公克鑑定用罄,餘約5962.60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MT)成分;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Methyltryptamine。
」
(四)由以上扣案之包裹內容物及執行搜索所得之粉末之鑑驗結果可知,被告所販賣的物品均為「相思樹皮粉末」,雖然「相思樹皮粉末」經過檢驗可檢出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純度為1%以內),然此乃係因「相思樹皮粉末」本身之物質成分所致,尚難視同為經過萃取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此部分亦由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經法務部調查局以107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703194610號函覆:「相思樹皮(葉)如尚未經溶劑萃取提煉毒品之步驟,仍應視為天然物質,不應視為毒品或管制藥品。」
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是「相思樹皮粉末」並非等同於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
況且,二甲基色胺(DMT)之萃取過程須「將200g樹皮加入50ml白醋,加入蓋過表面的水放進冰箱、解凍共二次,取出後用壓力鍋煮沸,從樹皮中萃取出DMT」(見警聲扣卷第12頁之記載),惟觀諸附表一至四之扣押物品中僅有碾碎、研磨之機器設備,並沒有冷凍、煮沸之相關器具,此部分亦為刑事警察局所認定,此由刑事警察局之職務報告所載:「經勘驗手機設備並綜合犯嫌之筆錄、譯文、現場查扣之筆記本,研判蔡嫌所設置之設備雖未進行高濃度之二甲基色胺萃取製程,惟渠對相思木內外層樹皮含DMT量相當瞭解,且分級販售。」
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2562卷第178頁反面)自明,是本件亦無被告萃取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相關事證。
所以本件被告所販賣予3位買家(即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 Van 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若僅為「相思樹皮粉末」,而非經過萃取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自非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五)再者,觀諸刑事警察局勘驗被告手機之職務報告,被告與英國籍買家Alexandros Koutinas的對話中有提到「買家自己多注意,不要被查緝,因為相思粉末中含有二甲基色胺」、被告與菲律賓籍買家的對話中有提到「購買相思木粉末者通常有三種用途:染料、萃取(二甲基色胺)、宗教儀式。
染料部分未曾有買家反映有問題,但是萃取的部份他會想辦法修正」、被告與澳洲籍買家Mark Fraser的對話中有提到「澳洲的布里斯本、墨爾本常會查扣內含粉末的包裹,雪梨的話比較不會,但若重量太大可能還是會有同樣遭查扣的情況」、被告與土耳其籍買家Firat K的對話中有提到「要進行DMT萃取,建議買家選取較好品質的內層樹皮」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2562號卷第177頁反面至178頁)。
由上開勘驗內容得知,被告雖然對於外國買家購買相思樹皮粉末可能係為了萃取二甲基色胺有所認識,但上開與外國買家之對話中,並未包括本件起訴範圍之3位買家(即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 Van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自難以上開勘驗內容認定被告係為了幫助本件起訴範圍之3位買家萃取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而販賣「相思樹皮粉末」。
另外,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與本件起訴範圍之3位買家(即澳洲籍買家Robert Jenkins、Jesse Van Seventer、德國籍買家Adnan Alameddine)往來之電子郵件(見106年度偵字第9038號卷第127至134頁),亦未發現有何事證足以認定被告知悉3位買家購買「相思樹皮粉末」之用途,此有當庭之審理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75至283頁)。
六、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犯行,也不足證明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犯行,依檢察官之舉證,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定心證,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被告與非本件起訴範圍之外國買家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附表一:
┌─────────────────────────────────────┐
│106年度院保字第175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3至59頁)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是否與起訴書相符 │
├──┼─────────────┼──┼───────┼─────────┤
│ 1 │筆記紙條 │1張 │ │是 │
├──┼─────────────┼──┼───────┼─────────┤
│ 2 │筆記本(橘色) │1本 │ │是,起訴書僅載「筆│
│ │ │ │ │記本1本」 │
├──┼─────────────┼──┼───────┼─────────┤
│ 3 │相思樹種子 │1包 │ │是 │
├──┼─────────────┼──┼───────┼─────────┤
│ 4 │字牌 │1包 │ │是 │
├──┼─────────────┼──┼───────┼─────────┤
│ 5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寄填單 │1包 │ │是 │
├──┼─────────────┼──┼───────┼─────────┤
│ 6 │隨身碟 │2個 │ │是 │
├──┼─────────────┼──┼───────┼─────────┤
│ 7 │外包裝標籤紙 │1盒 │ │是 │
├──┼─────────────┼──┼───────┼─────────┤
│ 8 │文件 │1包 │ │是 │
├──┼─────────────┼──┼───────┼─────────┤
│ 9 │航空掛號函件執據 │1包 │ │是 │
├──┼─────────────┼──┼───────┼─────────┤
│ 10 │郵政信箱鎖鑰保證金收據暨購│1包 │ │是 │
│ │買票品證明單 │ │ │ │
├──┼─────────────┼──┼───────┼─────────┤
│ 11 │蔡毅彬臺灣企銀存簿 │1本 │ │是 │
├──┼─────────────┼──┼───────┼─────────┤
│ 12 │筆記本(紅色) │1本 │ │是 │
├──┼─────────────┼──┼───────┼─────────┤
│ 13 │文件 │8張 │ │是 │
├──┼─────────────┼──┼───────┼─────────┤
│ 14 │TOSHIBA筆記型電腦 │1台 │ │是 │
├──┼─────────────┼──┼───────┼─────────┤
│ 15 │ASUS筆記型電腦(紅色) │1台 │ │是 │
├──┼─────────────┼──┼───────┼─────────┤
│ 16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 │是 │
├──┼─────────────┼──┼───────┼─────────┤
│ 17 │TOSHIBA筆記型電腦 │1台 │ │是 │
├──┼─────────────┼──┼───────┼─────────┤
│ 18 │TOSHIBA筆記型電腦 │1台 │ │是 │
├──┼─────────────┼──┼───────┼─────────┤
│ 19 │名片 │2盒 │ │是 │
├──┼─────────────┼──┼───────┼─────────┤
│ 20 │包裝袋 │1箱 │ │是 │
├──┼─────────────┼──┼───────┼─────────┤
│ 21 │電子磅秤 │1台 │ │是,起訴書載「磅秤│
├──┼─────────────┼──┼───────┤2台」 │
│ 22 │電子磅秤 │1台 │ │ │
├──┼─────────────┼──┼───────┼─────────┤
│ 23 │鋸子、刨刀等工具 │5支 │ │是 │
├──┼─────────────┼──┼───────┼─────────┤
│ 24 │EPSON印表機 │1台 │ │是,起訴書載「外包│
│ │ │ │ │裝標籤印表機1台」 │
├──┼─────────────┼──┼───────┼─────────┤
│ 25 │Brother標籤機 │1台 │ │是 │
├──┼─────────────┼──┼───────┼─────────┤
│ 26 │空桶 │4個 │ │是 │
├──┼─────────────┼──┼───────┼─────────┤
│ 27 │IPHONE 6S手機(含充電器) │1支 │ │是 │
├──┼─────────────┼──┼───────┼─────────┤
│ 28 │電子磅秤 │1台 │ │否(起訴書未列載)│
└──┴─────────────┴──┴───────┴─────────┘
附表二:
┌─────────────────────────────────────┐
│106年度院大型保字第7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67頁)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是否與起訴書相符 │
├──┼────────┼──┼────────────┼─────────┤
│ 1 │不明粉末(總淨重│29包│檢出結果: │是,起訴書載「樹皮│
│ │1509.17公克公克 │ │①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粉末29桶」 │
│ │) │ │ 色胺(Dimethyltryptami│ │
│ │ │ │ ne、DMT)成分 │ │
│ │ │ │②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 │ │
│ │ │ │ Methyltryptamine」 │ │
└──┴────────┴──┴────────────┴─────────┘
附表三:
┌─────────────────────────────────────┐
│106年度安保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9038卷第277頁)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是否與起訴書相符 │
├──┼────────┼──┼────────────┼─────────┤
│ 1 │不明粉末(驗餘重│38包│檢出結果: │是,起訴書分載如下│
│ │量9709.9公克) │ │①微量第二級毒品「二甲基│1.樹皮粉末36包 │
│ │ │ │ 色胺(Dimethyltryptami│2.退貨包裹1包 │
│ │ │ │ ne、DMT)成分 │3.半成品樹皮1包 │
│ │ │ │②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 │ │
│ │ │ │ Methyltryptamine」 │ │
└──┴────────┴──┴────────────┴─────────┘
附表四:
┌─────────────────────────────────────┐
│106年度大型保字第4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9038卷第286頁)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是否與起訴書相符 │
├──┼────────────┼──┼───────┼──────────┤
│ 1 │帶鋸機 │1台 │ │否(起訴書未列載) │
├──┼────────────┼──┼───────┼──────────┤
│ 2 │紙箱 │1組 │ │是 │
├──┼────────────┼──┼───────┼──────────┤
│ 3 │研磨機 │1台 │ │是 │
├──┼────────────┼──┼───────┼──────────┤
│ 4 │直熱式包裝袋束口機 │1台 │ │是 │
├──┼────────────┼──┼───────┼──────────┤
│ 5 │電動碎枝機 │1台 │ │是 │
├──┼────────────┼──┼───────┼──────────┤
│ 6 │電動碎枝機 │1台 │ │是 │
├──┼────────────┼──┼───────┼──────────┤
│ 7 │相思木樹皮 │27包│ │是,起訴書分載如下:│
│ │ │ │ │1.相思樹樹皮12包 │
│ │ │ │ │2.相思樹樹皮4包 │
│ │ │ │ │3.樹皮11包 │
├──┼────────────┼──┼───────┼──────────┤
│ 8 │碾碎相思木樹皮 │10箱│ │否(起訴書未列載)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