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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蔡雪玲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雪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雪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100 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8 年5 月3 日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23日基檢鈴忠108 助319 字第1081017160號函檢送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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