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2814,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064號、26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昱翰因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14號、107 年度訴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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