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33,2017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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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龍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8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文龍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彭文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遭檢察官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罪,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有重罪羈押之事由,且依趨吉避兇之人性,為免牢獄之災被告亦非無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06 年4 月4 日延長羈押2 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彭文龍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6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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