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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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