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44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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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和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68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和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瑞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同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參以其被訴販賣既、未遂毒品次數2 次之情節,依此罪責程度,有畏重罪而逃亡或串證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或串證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 年5 月1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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