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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372 、31576 、31577 號、106 年度偵字第4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弘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王信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被告王信弘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惟不再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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