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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薛雁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於106年5月3日屆滿(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上訴,加計本院之在途期間3日及上訴人居住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在途期間2日,共計15日),乃遲至106年5月5日始行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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