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緝,9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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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秋如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秋如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 日,以98年度易字第30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於100 年1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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