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胡以臻
被 告 張笠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