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李致賢
被 告 游淳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7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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