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陳翠閨
被 告 陳奕傑
陳銀樹
林淑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