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347,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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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林宗塏
被 告 陳胤言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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