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37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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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周玲芳
被 告 陳阿燈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66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其本質為民事訴訟程序,僅為求程序便捷,乃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繫屬中,對於該刑事訴訟被告及其他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回復其損害並請求一併審判,易言之,在刑事訴訟起訴後,因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關係存在,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有該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若因任他人有何不法之犯罪行為造成自身損害,而以該人為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倘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並據以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階段,尚難認該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所稱之「犯罪嫌疑」或同法第449條所謂「已足認定犯罪」之情形,則案件仍在偵查中而無未繫屬於法院之際,即不足認已合乎同法第487條所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此即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之故。

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固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參,然關於原告所指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案號記載為「106 年度偵字第12664 號」,且經查詢被告之前案資料,上開案件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禮股分案偵查中,並未結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以,原告所指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並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有犯罪嫌疑或足認有犯罪,據以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於該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前,逕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自難認合法,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起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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