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403,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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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鄭阿綢
被 告 鄭丞佑 (原名:鄭文林)

陳佑昌
蔡玟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10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查被告鄭丞佑、陳佑昌、蔡玟玟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鄭阿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5日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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