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614,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LH000001(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郭美麗
LH000000-C(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