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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60號
原 告 張紫喬
被 告 黃宣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3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52號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一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原告對被告黃瓊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為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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