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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5號
原 告 陳其文
被 告 張文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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