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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謝庭芝
被 告 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琯生
被 告 孫臺榆
鍾益榮
上列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105 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蔡 家 瑜
法 官 湯 有 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翊 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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