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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典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典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典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不慎撞及前方由被害人唐伊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唐伊嬋未受傷害)之後保險桿,已發生交通事故,所生之危害非輕,經警測得被告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2毫克,已超出取締值之3 倍,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中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勉強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079號
被 告 何典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典宇自民國107 年8 月10日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14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南區大慶街與復興北路附近工地,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15時3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與唐伊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2 人均未受傷) 。
經警據報到場處狂,並於同日15時23分許,對何典宇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何典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唐伊嬋於警詢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犯罪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13張等附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清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 燕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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