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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又仁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張耕嘉
劉仲昀
楊子勤
陳慶奇
楊中南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張耕嘉、劉仲昀、楊子勤、陳慶奇、楊中南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唐聖豪、鄭軒、劉人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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