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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榕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61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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