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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丁心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案件民國107年11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107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討論較多,一直開到12點多,有幾個地方無法看清楚筆錄是否記載雙方面的對話或論述,希望能再多聽幾次當天的錄音,以作完整的整理及提出關鍵點,請法官同意申購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其聲請交付本案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案件民國107年11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與錄音光碟是否一致,以為審判之準備,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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