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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岳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岳鵬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岳鵬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9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4 至7 經本院以107 年易字第98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編號12至15經本院以106 年易字第47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洪岳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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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詐欺等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5月24日至106 │
│ │ │ │年8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33389│106年度偵字第33389│106年度偵字第3779 │
│ │、33390號(原聲請 │、33390號(原聲請 │、4409號(原聲請書│
│ │書載為106年度偵字 │書載為106年度偵字 │載為106年度偵字第 │
│ │第33389號,應予補 │第33389號,應予補 │3779號,應予補充) │
│ │充) │充)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6日 │ 107年2月26日 │ 107年3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7年3月26日 │ 107年3月26日 │ 107年4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80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07年度執字第1102 │
│ │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
│ │ │7月) │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10月31日 │ 106年10月23日 │ 106年10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811 │107年度偵字第1811 │107年度偵字第1811 │
│ │、1985、1986號(原│、1985、1986號(原│、1985、1986號(原│
│ │聲請書載為107年度 │聲請書載為107年度 │聲請書載為107年度 │
│ │偵字第1811號,應予│偵字第1811號,應予│偵字第1811號,應予│
│ │補充) │補充) │補充)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8日 │ 107年6月28日 │ 107年6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
│判 決├────┼─────────┼─────────┼─────────┤
│ │判 決│ 107年7月30日 │ 107年7月30日 │ 107年7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46號(編號4至7,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3日 │106年12月1日 │106年7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811 │107年度偵字第3540 │107年度偵字第1828 │
│ │、1985、1986號(原│號 │號 │
│ │聲請書載為107年度 │ │ │
│ │偵字第1811號,應予│ │ │
│ │補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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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簡字第921號│107年度簡字第1068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8日 │ 107年7月20日 │ 107年7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簡字第921號│107年度簡字第1068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7年7月30日 │ 107年8月20日 │ 107年8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12846│107年度執字第13837│107年度執字第5076 │
│ │號(編號4至7,應執│號 │號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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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6日 │107年3月7日 │106年8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31417│107年度偵字第12244│106年度偵字第24406│
│ │、29216、32477號(│號 │、24964、27851、27│
│ │原聲請書載為106年 │ │852、28791、28792 │
│ │度偵字第31417號, │ │、28869號(原聲請 │
│ │應予補充) │ │書載為106年度偵字 │
│ │ │ │第24406號,應予補 │
│ │ │ │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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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95 │106年度易字第4716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4日 │ 107年8月15日 │ 107年8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95 │106年度易字第4716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7年9月10日 │ 107年9月17日 │ 107年10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14505│107年度執字第15016│107年度執字第17451│
│ │號 │號 │號(編號12至15,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4日 │106年8月11日 │106年7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24406│106年度偵字第24406│106年度偵字第24406│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716 │106年度易字第4716 │106年度易字第4716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9日 │ 107年8月29日 │ 107年8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716 │106年度易字第4716 │106年度易字第4716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年10月1日 │ 107年10月1日 │ 107年10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451號(編號12至15,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編 號 │ 16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 竊盜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3571│ │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3571│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271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7年11月1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18099│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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