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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平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平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平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84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為均係竊盜之行為態樣,編號2 、4 於同日不同時間所為、編號1 相隔5 日、編號3 則相距約1 個多月所為,兼衡附表所示4 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謝平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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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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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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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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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 年1 月31日 │107 年1 月26日 │107 年3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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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5857號 │6472號 │7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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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5│
│事實審│ │174 號 │213 號 │51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11日 │107年5 月4 日 │107年6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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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5│
│判 決│ │174 號 │213 號 │51號 │
│ ├────┼────────┼────────┼────────┤
│ │判 決│107 年6 月4 日 │107 年7 月25日 │107 年7 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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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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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7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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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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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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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 │ │
│ │000 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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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 年1 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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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 │11331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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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豐簡字第│ │ │
│事實審│ │5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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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11月7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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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豐簡字第│ │ │
│判 決│ │546 號 │ │ │
│ ├────┼────────┼────────┼────────┤
│ │判 決│107 年12月1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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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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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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