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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士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楊士民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楊士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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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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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肇事逃逸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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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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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9日 │ 107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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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677號 │ 107年度偵字第187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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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交上更一字 │ 107年度交簡字第525號 │
│ │ │ 第32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30日 │ 107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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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37號 │ 107年度交簡字第52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5日 │ 107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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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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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7年度執字第18262號 │ 107年度執字第167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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