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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30號、107 年度執字第177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東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東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部分,另判處併科罰金刑新臺幣2 萬元,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鄭東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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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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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條例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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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 │
│ │ │ │罰金新臺幣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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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3月17日 │ 107年1月2日 │ 10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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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25│107年度速偵字第2│106年度速偵字第6│
│ │02號 │17號 │6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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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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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沙交簡字 │ 106年度沙交簡字│
│事實審│ │ 3378號 │第88號(聲請書誤│ 第1116號 │
│ │ │ │載為5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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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5日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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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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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 107年度沙交簡字│ 106年度沙交簡字│
│判 決│ │ 3378號 │ 第88號 │ 第1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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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2月6日 │ 107年3月6日 │ 107年4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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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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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3673號 │執字第4760號 │執字第7019號 │
│ │(編號1至3定應執│(編號1至3定應執│(編號1至3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1月)│行有期徒刑11月)│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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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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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公務 │ 毀棄損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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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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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10月16日 │ 107年1月26日 │ 107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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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301│106年度偵字第301│106年度偵字第301│
│ │14號等 │14號等 │14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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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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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
│事實審│ │、903號(聲請書 │、903號(聲請書 │、903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106年) │誤載為106年) │誤載為1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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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6日 │ 107年7月16日 │ 107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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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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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
│判 決│ │、903號(聲請書 │、903號(聲請書 │、903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106年) │誤載為106年) │誤載為1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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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8月13日 │ 107年8月13日 │ 107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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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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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7761號 │執字第17761號 │執字第17761號 │
│ │(編號4至6定應執│(編號4至6定應執│(編號4至6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7月) │行有期徒刑7月) │行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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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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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公共危險 │ 搶奪 │ (以下空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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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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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3月10日 │ 106年7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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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 │
│ │94號等 │94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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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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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7年度訴字 │ 107年度訴字 │ │
│事實審│ │ 第673號 │ 第6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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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2日 │ 107年10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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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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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7年度訴字 │ 107年度訴字 │ │
│判 決│ │ 第673號 │ 第6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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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1月21日 │ 107年11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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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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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7762號 │執字第17762號 │ │
│ │(編號7至8定應執│(編號7至8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8月) │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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