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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旭亮
具 保 人 曾碧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44號、107年度執字第1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碧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碧當因受刑人蔡旭亮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旭亮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曾碧當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及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惟均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均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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