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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飛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飛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陳飛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345號、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107年度簡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3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7年12月11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受刑人陳飛成定應執行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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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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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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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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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29日凌晨│105年12月29日 │106年9月17日 │
│ │5時37分許為警採 │ │ │
│ │尿往前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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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第1823號 │19710號、第25138│17257號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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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實│ │345號 │1112號 │102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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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決│ │345號 │1112號 │1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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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0日 │107年9月10日 │107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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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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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5075號(執行中 │14514號(已執畢 │15095號(執行期 │
│ │) │) │滿日110年8月2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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