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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28號、107年度執字第18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蔡永忠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5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6至7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雖其中編號1至4等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5至7等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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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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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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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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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3日 │107年3月16日 │10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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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927號 │第9261號等 │第926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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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23號 │107年度豐簡字第229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2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5月18日 │107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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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23號 │107年度豐簡字第229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29號│
│判 決├────┼──────────┼──────────┼──────────┤
│ │判 決│107年5月1日 │107年6月19日 │107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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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19號,編號1至3等三│
│ │第7520號,編號1至3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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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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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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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共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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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3日 │107年3月16日20時9分 │
│ │ │107年3月4日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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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60號 │字第1060號 │字第2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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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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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1日 │107年10月11日 │107年9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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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7959號 │第17960號,二罪曾定 │第18425號,編號6至7 │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
│ │ │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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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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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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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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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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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5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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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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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2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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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18425號,編號6至7 │ │ │
│ │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 │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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