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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宏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宏茹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茹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宏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至8、10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蘇宏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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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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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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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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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4日 │106年7月21日 │10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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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226號 │偵字第23226 號 │毒偵字第4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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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
│ │ │4381號 │4381號 │238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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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
│ │ │4381號 │4381號 │238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3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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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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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執│臺中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4619號 │字第4619號 │執字第5097號 │
│ ├────────┴────────┴────────┤
│ │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3011號(編號1-4 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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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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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贓物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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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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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9日 │106年7月中旬至10│106年7月中旬至10│
│ │ │6年9月3日間某日 │6年9月3日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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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407號 │偵字第32497 號、│偵字第32497 號、│
│ │ │107 年度偵字第17│107 年度偵字第17│
│ │ │94、1980號 │94、1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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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
│ │ │801 號 │1399號 │139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 │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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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801 號 │1199號 │1199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21日 │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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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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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執保字第526 號(編號│
│ │執字第8664號 │5-8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
│ │臺中地檢107 年度│ │
│ │執更字第3011號(│ │
│ │編號1-4 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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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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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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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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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9月28日 │106年10月6日 │106年10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2497 號、│偵字第32497 號、│偵字第32497 號、│
│ │107 年度偵字第17│107 年度偵字第17│107 年度偵字第17│
│ │94、1980號 │94、1980號 │94、1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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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
│ │ │1399號 │1399號 │139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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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1199號 │1199號 │1199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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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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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執保字第526 號(編號│臺中地檢107 年度│
│ │5-8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執保字第526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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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11(原聲請附表漏│ │
│ │ │未記載)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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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4日 │106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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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9274號 │偵字第1487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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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 │
│ │ │1627號 │275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 │107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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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 │
│ │ │1627號 │2756號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9月3日 │107年11月7日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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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執│ │
│ │執字第15914 號 │字第1805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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