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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貴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貴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貴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5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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